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馆情简介

第一章  

第一条 为了实现学校档案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提高档案管理水平,充分发挥档案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 档案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,是维护学校真实面貌的一项科学文化事业,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,学校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,以确保档案工作与学校整体工作同步发展。

第三条 我校档案是我校自建校以来在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及其它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。包括图纸、实验记录、计算材料、照片、影片、录像带、磁盘、光盘等。

第四条 学校要充分实现档案资料的价值和作用,重视档案工作,要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;纳入分管领导和档案员工作职责;纳入教职工范围和考核奖惩制度。



第二章 领导体制及职责

第五条 档案馆由图书馆馆长负责分管。根据各类档案发展和管理的需要,定编2人。
第六条 根据各类档案发展和管理的需要,各部门、系部、中心应确定一名负责人,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。负责人下设兼职档案工作人员,负责结合本单位档案收集、整理、立卷、归档等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,每年按规定向档案馆整理移交部门档案。
第七条 我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。档案馆对全校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、组织协调、统一制度,并负责进行业务督导和检查,部门档案员密切配合档案馆,实现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序进行。
第八条 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或需特殊条件保管的档案,可设档案分室,其业务受图书(档案)馆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。
第九条 档案馆的职责
1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,并广泛宣传。
2
、规划全校档案工作,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并负责监督、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。
3
、负责收集(征集)、整理、保管、鉴定、统计、销毁全校各种门类、载体的档案及有关资料。


4、负责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开放利用工作。
5
、保守档案秘密,确保档案安全,做好档案保护工作,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使用寿命。
6
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,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专题目录、各种档案参考资料。
7
、参加档案工作协作、合作与交流。

8、参与校内重大教学、科研成果鉴定和重要基建工程验收以及重大活动的启动和总结工作。

9、健全全校档案工作网络,培训全校兼职档案工作人员。
10
、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第十条 各二级职能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的职责

1、行使分管档案工作的职责,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。把档案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、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职责范围,在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各项工作中,同时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档案工作。配备具有较好政治、业务素质的兼职档案员,并保持相对稳定。

2、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档案法规,遵守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。

3、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注意文件材料的形成、积累、保管、移交,积极配合兼职档案员的归档工作。

4、督促、检查本单位文件材料预立卷、整理组卷、归档验收的全过程。

5、检查本单位兼职档案员履行职责情况,为本部门档案工作解决实际困难。

第十一条 各职能部门兼职档案员的职责

1、忠于职守,严格依照档案法规、政策和学校档案工作制度开展工作。

2、负责本单位文件材料、电子文件、声像材料、实物等资料的收集、积累、保管、整理、立卷归档工作。

3、坚持立卷的原则,归档案卷做到组卷合理,编写页码准确,卷内目录打印规范,案卷目录简明扼要,装订整齐。

4、注意与纸质文件对应的电子文件的收集归档。

5、按时整理移交档案资料,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和完整。

6、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交流,掌握档案工作基本知识,不断提高业务水平。

7、加强与档案馆的联系,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,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。

第十二条 档案工作人员(含兼职档案员)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,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。


第三章 经费、库房和设备

第十三条 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单独立项,纳入学校经费预算,专款专用。

第十四条 档案馆用房实行办公室、阅览室、库房三分开原则。档案库房的设置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,不宜设在楼顶或一楼(禁止设在地下室),库房面积要求有1520年的预留空间。

第十五条 库房硬件设施需齐全,学校根据需要应为档案馆配置复印机、照相机、除湿机、吸尘器、计算机、录像机、刻录机、扫描仪、服务器等设备。

第十六条 学校应充分考虑档案的发展规模,以及适应现代化管理手段的需要,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、符合《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》要求的档案库房。库房应具有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尘、防虫、防鼠、防高温、防强光等设施。

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

第十七条 档案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,制定档案实体分类和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既三合一 制度,对档案进行科学分类,划准归档范围,严把收进关。该归档的必须归档,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,各处室部门应自行妥善处理。

第十八条 在对科研成果、教学、大型设备(十万元以上)、基建工程等鉴定验收时,要有档案人员参加。

第十九条 我校工作人员在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,按本校档案材料归档范围,定期移交档案馆集中保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,也不能借故推迟移交时间。

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,档案馆可通过征集等各种形式进行管理。学校对捐赠的档案发给荣誉证书和奖品(或奖金),鼓励个人向学校捐赠档案。

第二十条 学校档案馆负责向国内外征集与本校有关的档案资料。

第二十一条 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编制案卷目录和其他检索工具,做到利用方便,信息准确迅速。

第二十二条 档案馆按照档案保存价值(会计档案除外)将保管期限分为永久、长期和短期(2010年后设永久、30年、10年)三种,对已过保管期限又无保存价值的档案,由档案馆造册,经相关部门鉴定,报校领导审批,予以销毁。未经鉴定和审批,不得销毁任何档案。

第二十三条 档案馆应建立档案保管、保密、利用制度,严格履行查、借、复印等手续。档案借阅要遵循原件不出档案馆的原则。库房要有专人负责,定期检查,确保档案安全,遇有特殊情况,立即向领导汇报。

第二十四条 档案馆应不断加强档案的安全保护,对已破损和字迹退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。

第二十五条 档案馆应对每年收进的案卷、馆藏数量及档案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,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校领导汇报。



第五章 档案的开放及利用

第二十六条 档案馆应积极、主动地开展档案利用工作,制定档案借阅和复制制度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的规定,向全校以至社会开放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。
第二十七条 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,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并经档案馆同意后,均可查阅利用档案。复制档案须由档案馆依照规定负责办理,港澳台同胞、海外侨胞要求利用档案的,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。外国人要求利用档案的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二十八条 馆藏档案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,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,涉及个人隐私的或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期利用的,不宜开放。
第二十九条 校内各处室部门借出档案,需向档案室提供书面申请,表明借出目的及归还期限,经部门领导及档案馆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档案借出。各部门借出的档案,应按期归还,逾期不归还者,定期催还。借出档案如发现损坏或丢失,应及时做相关出书面报告,报学校酌情处罚,严重者或追究法律责任。



第六章 考核、奖励与处罚

第三十条 建立档案工作检查、考核制度,明确岗位责任制。

1、对于在档案工作中,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专、兼职档案工作人员,给予表彰或奖励。

2、对职能部门档案工作业绩实行评优考核制,凡经档案馆考核未达到要求者,考核等级为不合格

3、档案馆于每年9月中旬向全校通报档案移交情况。

第三十一条 对违反《档案法》,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,要根据情节轻重,依照《档案法》严肃处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七章 附则

第三十二条 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第三十三条 本办法解释权归档案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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